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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冈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07月30日 08:39     小编:张晶晶          点击: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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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9日

黄冈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扩大学前教育普惠资源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2018)、《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幼高〔2019〕4号)和幼儿园有关设计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含建制镇)建设过程中居民住宅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并报上一级教育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黄冈市中心城区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编制。

在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标准要求的,要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四条  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城镇化趋势、入学需求以及生活圈相适应,并符合幼儿园办学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户数达到1200户或住宅部分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均应配套建设一所办园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可根据本地实际需求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参考标准见下表)。

住宅小区居住人口规模(户)

住宅部分建筑

面积(平方米)

幼儿园设置规模

幼儿园建筑

面积(平方米)

幼儿园用地

面积(平方米)

1200-2000

12万-20万

6班、180人

3150

5240

2000-3000

20万-30万

9班、270人

3800

6410

3000-4000

30万-40万

12班、360人

4550

7580

注:1.以居住人口规模测算幼儿学位数,确定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户均人口:3.2人/户;适龄幼儿千人指标:35生/千人;班额:30人/班。

    2.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少于6班。当住宅区居住人口规模超过4000户(建筑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时,应设置2所以上配套幼儿园,设置模式可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建筑面积),按照(6班+9班)、(9班+9班)、(9班+12班)、(12班+12班)、(9班+9班+9班)、(9班+9班+12班)等模式,依此类推进行设置。

3.农村地区参照以上城镇标准因地制宜设置小区配套幼儿园,以满足就近入园需求。

4.该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制定。结合黄冈实际,以上幼儿园设置规模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最低标准。

住宅开发项目用地中有控规教育用地的,应按控规规定配建。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六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将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要明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内容。对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核立项手续。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存在未按照审批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未与住宅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等问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住宅小区项目建设、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情况,对于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教育部门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配套幼儿园在勘察设计、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和移交。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先向当地政府报送移交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报告后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

通过综合验收且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自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要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及其清单,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移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并移交。

县级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配套幼儿园转移登记至当地教育部门。

第十六条  当地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其物业费要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负责配套幼儿园移交前配建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配套幼儿园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幼儿园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不予办理当期或后期验收、售卖等手续。

第二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确因城市改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必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先建后调整,并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配套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统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建立部门联动、联审联批联管机制,统筹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未按本办法落实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国家和省配套政策规划并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期无偿交付使用;已规划未建设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限期建成;已规划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或挪作他用的,应限时整改并投入使用;未规划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本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在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等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及实施细则。市辖区可由市统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黄冈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少敏    市政府副市长
刘忠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查文胜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银芬    市教育局局长
王日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彭文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瞿  伟    市财政局局长
屈凯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朱冬明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
胡  凯    黄州区人民政府区长
何永红    团风县人民政府县长
刘堂军    红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蔡绪安    麻城市人民政府县长
郝爱芳    罗田县人民政府县长
田洪光    英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付  宇    浠水县人民政府县长
詹才红    蕲春县人民政府县长
陈  风    武穴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欲晓    黄梅县人民政府县长
涂宝峰    龙感湖管理区主任
方振华    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查文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教育局副局长皮建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徐向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日常工作。如因人事调整,相应单位相应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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