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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俊威尼斯置业有限公司威尼斯世纪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4年06月17日 14:53     小编:蔡蔡     |0     点击: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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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俊威尼斯

新俊威尼斯

均价:待定
户型:

地址[城区]

400-0713-360

  根据2006年3月18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06〔28〕号)的要求,结合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威尼斯世纪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的编制,在该报告书编制完成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现向公众公告如下信息: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威尼斯世纪城项目

  建设单位: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浠水县宝塔村(丁麻路与翟港路交汇处)

  项目投资:30000万元

  项目概况:项目总占地面积103333m2(约155亩)。项目总建筑面积29.9万m2,其中商业建筑面积2.15万m2,住宅建筑面积27.47万m2,幼儿园及其它配套用房面积0.28万m2。项目容积率3.0,绿化率35%。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5栋高层住宅,可提供住宅2602套。基本南北向平行布置,沿地块周边道路布置商铺,并在道路交汇处布置会所(4F)。小区内设地下停车场(总停车位1610个)。会所有独立的出入口,并在场前设地上停车场,停车位232个。此外,项目住宅配套建有幼儿园(3F)、物业管理、变配电房、垃圾收集房、景观绿化等。

  二、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相符性

  拟建项目建设住宅及商业服务场所,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拟建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等关于限用、禁用土地的要求。项目住宅区不属于“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住宅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0,单套户型大建筑面积130m2,无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 m2的住宅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及禁止用地项目,因此,拟建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 规划相符性

  本拟建项目位于浠水县南城,丁麻路与翟港路交汇处。根据《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中关于居住用地规划布局的介绍 ,规划居住用地与城市其它功能用地结合,形成2个居住片区、4个居住区。本项目位于其中4个居住区中的翟港居住区。故项目建设符合《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根据《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0)—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本项目地块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建设单位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及用地规划条件规划建设住宅区,浠水县城乡规划局为本项目地块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故项目的建设符合区域城市用地规划。

  三、清洁生产分析

  根据项目规划及评价建议实施的清洁生产措施,工程在落实项目规划及本评价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后,评价认为,项目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四、环境质量现状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现状监测各监测点位各项指标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地表水环境 浠水河各监测断面的各项指标均没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值,表明浠水河水质状况良好。

  声环境 在拟建项目的评价区范围内6个监测点噪声值均能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和4a类标准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

  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环境空气

  工程施工期废气主要包括烟粉尘、有机废气、柴油燃烧废气、汽车尾气等。

  (1)扬尘及烟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期扬尘主要来自车辆来往行驶和临时堆场等,扬尘的排放与施工场地的面积和施工活动频率成比例,还与当地气象条件如风速、湿度、日照等有关。根据监测结果表明,施工场地洒水与否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差异很大,采取洒水措施后,距施工现场30m处的TSP浓度值即可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1中TSP日平均二级标准。从拟建场址的周边环境来看,项目周边居民点将成为受影响对象,受影响的时段主要为项目土方工程施工阶段,土方工程施工结束后,扬尘产生源强将得到削减,周边敏感点受扬尘的影响也随之减弱。

  烟粉尘主要来自钢筋焊接、除锈打磨以及内饰墙打磨过程。打磨点、焊接工位均为临时点,一般处于室外,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由于打磨、焊接的部位不大,且粉尘密度较大,仅会影响工位周围的区域,经自然通风、自然沉降后,不会对场界以及周围敏感点处的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

  (2)有机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有机废气主要来自装饰工程,废气主要为内饰及外墙装修产生的油漆、涂料废气。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包括游离甲醛、二甲苯、甲苯、溶剂汽油、丁醇、丙酮等。

  本工程采用滚涂、刷涂等工艺,相比喷涂,提高了涂料、油漆的利用率,另外还避免了漆雾产生。由于工程所在地空气稀释能力强,且作业点多集中在室内(室外一般采用水性涂料),因此,装饰工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对场界外的影响不大。

  (3)柴油燃烧废气及汽车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打桩机动力装置、临时发电机一般采用柴油作为燃料,燃油烟气直接在场地内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包括HC、SO2、NO2、碳烟,从施工场地周边情况来看,空气稀释能力较强,燃油烟气及汽车尾气排放后,经空气迅速稀释扩散,基本不会对敏感点处的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太大影响。

  ◆地表水环境

  施工期的废水主要来自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灌于周边农田,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后用于施工降尘,不会对周边水体产生影响。

  ◆声环境

  施工期噪声源主要来自于挖掘机、推土机、铲运机、振荡器、打桩机、柴油发电机、电锯、打磨机、焊机以及设备运输等噪声。

  通过预测结果可知,白天施工机械超标范围(GB12523-90)为40m以内,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大。主要噪声设备为铲运机、电锯、打磨机、挖掘机、打桩机等。通过采取施工管理、设置围挡、合理布局、劳动保护等措施,可减轻本工程施工噪声的环境影响。

  ◆固体废物

  由于本项目土方填方大于挖方,不存在弃土产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

  建筑垃圾按照浠水县渣土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分散式垃圾桶收集,由环卫部门每日清运,无害化处理。上述废物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将不会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点造成明显影响。

  ◆生态环境

  避免在雨季开挖、合理堆放土石方、修筑排水沟、及时绿化等措施可控制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

  2 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环境空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居住厨房油烟、天然气燃烧废气、汽车尾气及垃圾收集房恶臭气体等。

  (1)厨房油烟

  项目建成后住宅楼厨房烹饪时产生废油烟气。根据拟建工程分析计算油烟产生量为3.99t/a,经过家用抽油烟机后,油烟去除率约为20%,油烟排放量为3.19 t/a。为杜绝油烟无序排放,影响住宅区环境,项目住宅楼厨房内附壁烟道,各户油烟经各家安装的脱排油烟机脱油净化后,通过烟道送到至屋顶烟囱口排放,烟囱口高于高建筑物至少3m。对周围环境不产生明显影响。

  (2)天然气燃烧废气

  项目年消耗天然气66.5万m3,根据《环境保护实用资料手册》,项目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分别为:SO2 0.42t/a,NO2 1.28t/a、烟尘0.11t/a。其中厨房天然气燃烧废气随着油烟一起经过抽油烟机排至废气烟竖井至楼顶外排。

  拟建项目采用天然气为能源,为清洁能源,因此可以做到达标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汽车尾气

  根据前述工程概况可知,项目拟设置地下停车场,停车位共1842个,其中地面停车位232个,地下停车位1610个。由于地面停车位数量较小,且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本次评价仅针对地下停车场高峰的汽车尾气进行核算。

  拟建项目地下车库排放采用机械排放的方式,换气次数按6次/h设计,同时通过合理布局,排风口与环境敏感目标保持一定间距,经空气扩散稀释后,预计拟建项目地下车库汽车尾气落地浓度均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限值(日均值)的要求(CO4.00mg/m3、NO20.12 mg/m3)。因此,地下车库汽车尾气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项目地下车库通风口以及车辆进出口周围可种植植物,通过植物的吸收,可进一步改善排风口周围的环境空气质量,另外,在排口设置消声装置,避免噪声扰民。

  (4)垃圾收集的恶臭气体

  拟建项目南北两个组团小区分别各设一处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房设在南北各组团西北角隐蔽处,距离近住宅楼约18.3m。垃圾房平时关闭,物业公司将垃圾收集桶收集的垃圾袋装后通过密闭的机动小车运往垃圾收集房暂存,由环卫定期清运,环卫清运时要求采取密闭车辆进行清运。同时,在夏天高温季节物业公司将负责对垃圾房的日常保洁清运工作,定期对垃圾收集房地面进行冲洗,并做到定期灭蚊蝇和灭鼠,确保垃圾房不会蚊蝇滋生。

  由于项目垃圾收集房距住宅楼近距离为18.3m,恶臭气体对周围居民生活影响较小,在垃圾进行清运时,通过药剂喷洒除臭,同时将采取机械排风的方式对垃圾收集房的恶臭气体抽至房顶排放,垃圾收集房恶臭气体能满足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新扩改建)NH31.5mg/m3,H2S0.06mg/m3。

  项目垃圾收集房恶臭不会对项目所在环境产生影响。

  ◆地表水环境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车库冲洗废水,主要来自住宅、会所和商铺、停车场等,项目建成后年总排水量61.48万m3。项目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废水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浠水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要求。项目污水排入浠水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终排入浠水河。

  ◆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吸声、隔声、隔振综合治理措施,临道路一侧设置5m宽绿化带后,厂界噪声可达标;进出车辆应限速,禁止鸣喇叭或无故加油门。在醒目处设立警示标志。在商业服务设施的布局、宣传上要注意创造一种安静的氛围,不利用音响或其他高噪声的方式进行促销活动。故拟建项目对周边声环境不会有较大的改变。

  ◆固体废物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商业办公垃圾,其中生活垃圾2689.65t/a,商业垃圾651.0t/a,电子废弃物1.5t/a。

  ①项目生活垃圾及商业办公垃圾采用分散式密闭垃圾桶收集,由环卫部门每日清运,作无害化处理。

  ②项目设置一个电子废弃物存放间对项目产生的电子废弃物进行暂存、收集,电子废弃物暂存点位于项目地下室,暂存点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雨”的“三防”处理。由于暂存点位于项目地下室内,不直接接触项目生活及娱乐场所,并且项目建筑设计时满足“防渗、防漏、防雨”要求,所以项目危废暂存点位置设置合理,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

  项目所有固体废物不对外排放,不对环境造成影响。

  ◆外环境

  本项目位于浠水县宝塔村,丁麻路与翟港路交汇处,项目用地为耕地及池塘,项目所在地未受到工业污染的影响,是较理想住宅用地。

  (1)道路交通对本项目的影响分析

  项目地块西侧为丁麻路,东侧为规划道路,待规划路建成后,道路交通噪声将给沿道路侧的商业及居住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环评根据影响大原则,重点考虑交通噪声对项目邻道路住宅楼的声环境影响,道路交通噪声经距离衰减后,靠丁麻路侧住宅楼噪声贡献值37.4 dB(A),叠加背景噪声后昼夜噪声预测值为53.7/49.0dB(A),不会超标,因此外界交通噪声对项目环境影响轻微。

  为减少规划道路交通噪声对住宅区东侧居民楼及幼儿园的影响,在销售临交通道路侧楼房时,应事先告知购房者周边环境及可能带来的噪声问题,建议其在进行室内装修时设双层玻璃隔声,一般隔声窗隔声效果为30dB,是室内装修时尽量选用吸声功能材料,卧室远离街道侧等防治措施,从而构建一个健康舒适的居住及教学环境。

  (2)宏顺加油站对本项目的影响

  丁麻路与翟港路交汇处西南角距离项目约120米为宏顺加油站,根据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大不应小于50m ,本项目不在该加油站的防火距离内,所以宏顺加油站将不会对本项目产生影响。

  (3)项目周边区域规划对本项目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浠水县南城区,据现场调查,距离项目边界均约为200m主要为居民生活污染源,无工业染源。根据《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项目所在地规划为居住区,故项目周边无对本项目产生明显影响的污染性企业。

  六、总量控制

  拟建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24.59t/a;氨氮:4.92t/a。拟建项目污水排入浠水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COD、氨氮总量指标纳入浠水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总量指标当中。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效益显著,项目设计了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可以满足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工程所产生固体废物可以得到妥善处置。本项目实施后,在各项环保措施得到落实、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时消除发生安全事故隐患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八、公众意见征集

  1 公众调查内容

  根据项目特点和周围环境特征,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被调查者对目前居住环境的态度、对项目建设所持态度、有何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影响,如噪声、大气、水等的态度和意见、公众认为的项目建成后的作用。

  2 公众索取信息和提出意见的期限

  2014年6月13日~2014年6月23日。

  3 公众参与联系方法

  (1)建设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新俊威尼斯置业(浠水)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经理

  联系电话:13508655599

  E-mail:823763041@qq.com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总

  电话:13667223189

  E-mail:whhjlw@126.com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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