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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方案!浠水城区8所小学、4所初中新生实行就近入学

2023年06月12日 09:12     小编:吴捷          点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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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招生原则: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儿童,小学新生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具有城区户籍或在城区有固定房产。

2.招生范围(以附图为准)

实验小学:浠水河以北、彩虹大道北路以东、车站路〔中国石化(叶湖山)至老防疫站〕以南、文化路(老防疫站至残联)以西、清泉路(残联至水晶宾馆)以南、双桥路(水晶宾馆至党政幼儿园)以西、绿杨桥路(二中路)以东、理工中专以南部分,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宪司坳、莲花池、环城、白果树、关帝庙、凤栖山等社区(为方便家长接送,实验小学新增招生片区的新生,如有哥姐在师范附小就读,新生可选择在实验小学或师范附小就读)。

实验小学开发区校区(实验四小):民政路以东、云路路以南、双桥路以西、闻一多大道以北部分;安时大道以东、031乡道以西、闻一多大道以南、发展大道以北部分,其中不含丁司垱镇行政区划部分。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南岳庙、云路口、青云、洪山、人形地等社区(村)。

师范附小(实验五小):丽文路以东、红烛路以南、车站路(烟草公司至老防疫站)以北、文化路(老防疫站至残联)以东、清泉路(残联至水晶宾馆)以北、双桥路(水晶宾馆至党政幼儿园)以北、绿杨桥路(二中路)以西部分,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四口塘、凤栖山、关帝庙、环城、莲花池等社区。

师范附小河东校区(实验八小):浠水河以南、双桥路以东、闻一多大道以北。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的天鹅、河东街、罗桥、道人桥、云路口、东门河等村(社区)。

实验二小:浠水河以南、安时大道以东、闻一多大道以北、民政路以西、云路路以北、双桥路以西部分。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云路口、翟港、青云、南岳庙等社区。

实验二小云路校区(实验七小):浠水河以南、安时大道以西。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宝塔、胡弄、学庵、翟铺等村(社区)以及城南企业。

实验三小:浠水河以北,与实验小学的招生片区以彩虹大道北路、车站路为分界线,与师范附小的招生片区以红烛路、丽文路为分界线。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胡家坪、十月、白果树、窑湖、拔炉山、杨树沟、东门河等村(社区)。

思源实验学校小学部(实验六小):安时大道以东、发展大道以南、安时大道铁路桥路段至丁司垱镇路段以北、031乡道以西,其中不含丁司垱镇行政区划部分。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洪山、马铺、芦河、人形地、长形地、姚家岭、壕地等社区(村)。

3.由于城区小学没有空余学位,城区小学原则上不接受转插学生。

4.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按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入学,由所在片区招生学校审核。

5.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企业主办者以及副总)子女等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由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用工单位集体在6月底之前向县教育局基教股申报,申报材料为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务工证明和社保证明(三个月以上),教育局组织专班对申报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统筹安排到有富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6.严格控制班额。小学一年级一律不得出现55人以上的大班额,其它年级大班额要逐步消化。

2023年秋季城区小学招生二维码

报名入口

(二)初中招生

1.招生原则: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招生,初中新生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具有城区户籍或在城区有固定房产。

2.招生范围(以附图为准)

实验中学:

北城片区: 浠水河以北、彩虹大道北路以东、车站路〔中石化(叶湖山)至老转盘〕以南、丽文大道(老转盘至金谷园)以东、红烛路(金谷园至人民医院)以南。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宪司坳、莲花池、环城、白果树、四口塘、关帝庙、凤栖山等社区。

南城片区:浠水河以南、丽文大道(一桥头至县财政局)以东、闻一多大道(县财政局至河东街)以北。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云路口、青云、河东街、天鹅等社区(村)。

思源学校初中部:

浠水河以南、安时大道以东、丽文大道(一桥头至县财政局)以西,闻一多大道(县财政局至河东街)以南。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翟港、南岳、云路、胡弄、洪山、宝塔、学庵、马铺、芦河、人形地、长形地、姚家岭、壕地等社区(村)。

望城中学(第二实验中学):

彩虹大道北路以东、小吃街(大菠萝杂技馆至地方病医院)以南、湖影路以东;车站路〔中石化(叶湖山)至老转盘〕以北、丽文大道老转盘至金谷园以西和金谷园至郭九拉面馆以东、红烛路(金谷园至人民医院)以北。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十月、白果等社区(村)。

麻桥中学(第三实验中学):

南城片区:浠水河以南、安时大道以西。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宝塔、胡弄、学庵、翟铺等村(社区)以及城南企业。

北城片区:浠水河以北、彩虹大道北路以西,小吃街(大菠萝杂技馆至地方病医院)以北、丽文大道(地方病医院至郭九拉面馆)以西、湖影路以西。涵盖在该地理区域内的十月、窑湖、白果、张㘭口等社区(村)。

3.实验中学、思源实验学校不接收转学插班学生。确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从外县或我县乡镇到城区就读的初中学生,安排到望城中学和麻桥中学就读。

4.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按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入学,由所在片区招生学校审核。

5.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企业主办者以及副总)子女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由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用工单位集体在6月底之前向县教育局基教股申报,申报材料为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务工证明和社保证明(三个月以上),教育局组织专班对申报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统筹安排到有富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6.严格控制班额。初中七年级一律不得出现55人以上的大班额,初中八、九年级的大班额要逐步消化。

2023年秋季城区初中招生二维码

报名入口

2023年秋季城区初中招生网上平台报名须知

一、报名条件

初中新生监护人必须具有城区户籍或在城区有固定房产。

二 、报名操作办法

1.识别二维码。

2.填报监护人信息(填写姓名、联系电话、关系3项。阅读报名须知)。

3.填报学生信息(填写学生姓名、性别、户籍、住址、毕业幼儿园、报读学校、上传户口本只传户主和学生的页面、上传房产证明只传监护人的页面共8项)。

4.确认提交。

二、招生程序

1.登记初审

(1)网上申报

网报时间:6月15日—6月25日

网报办法:扫描识别城区小学或初中招生二维码,进入浠水县城区小学报名平台或浠水县城区初中报名平台,按平台要求填报提交相关信息,进行入学登记。不得虚假登记,不得重复登记。规定时间之外平台将关闭,不能登记、提交和修改相关信息。

(2)学校审核

审核时间:7月5日-7月9日

送审材料:①一般学生需提供学生监护人的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未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与学生一致);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水电气等生活费用发票(近三个月)。②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出具部队或县人武部的证明材料。③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企业高管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居住证、务工证明和社保证明(三个月以上)。

学校审核:学校审核人员应当场审验学生监护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实填写审核登记表,并和学生监护人共同签字确认。审验结束后,各种入学证明材料的原件当场退还,复印件学校留存,与审核登记表一起装订,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新生入学档案。

2.复核

县教育局、学校组织专班逐一审核新生信息,对学生实际居住地的认定按照《浠水县城区学校新生入学实际居住地认定暂行办法》执行,对学生的户口、房产、年龄等重要信息,会同公安、房产等部门进行细致核查和深入社区(村)、居民户调查核实。

3.上报

学校将通过复核的招生对象名单上报到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审核各学校上报的招生对象信息,并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情况,确定新生名单。

4.发放通知

8月中旬,各学校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新生名单和分班结果,同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

咨询电话:

0713-4269951  0713-4269797

浠水县城区学校新生入学实际居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浠水县城区学校新生入学实际居住地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户籍在浠水城区且其法定监护人有一方是浠水城区户籍的,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浠水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

第三条 学生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已购房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凭正式购房合同(已在住建局登记备案)、正规购房发票(税务部门开具)等材料认定;学生法定监护人房产系合法自建房而未办理房产证的,凭门牌号、所在社区(村)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认定。

第四条 拆迁家庭未安置或未购买新房的,凭拆迁协议按原片区确定;已安置或购买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新安置或购房所在地片区确定。

第五条 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缴纳1年及以上相关生活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住建局出具)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 学生父母在城区无合法固定住所、户口未迁移、属三代共同生活,查证属实为唯一居住地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可作为入学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房产是指已入住的房产(凭近期水电气等生活费发票材料和实地查看情况认定),所有未入住的房产不得作为学生实际居住地认定。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遗嘱房等,均不能作为居住地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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